(2017)渝0107刑初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肖文刚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文刚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7刑初809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文刚,男,汉族,1988年8月23日生,,出生地四川省巴中市,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3月21日被捉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4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本区看守所。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7]7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文刚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旭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文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21日8时30分左右,被告人肖文刚驾驶渝D×××××轿车行驶至重庆市九龙坡区杨某杨九路路口时,在中间车道违法停车载客。正在现场指挥交通的公安民警龙某示意肖文刚停车,肖文刚拒不停车并驾车加速逃离现场,从而将龙某挂倒在地,造成龙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10时许,公安民警在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将肖文刚驾驶的渝D×××××轿车拦截,当场捉获肖文刚。肖文刚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实,并取得了龙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肖文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拘留证、逮捕证、户籍信息、被害人病历、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警官证复印件、滴滴出行订单截图、情况说明、指认作案现场笔录及照片、谅解书,监控视频,证人向某、张某、余某、肖某、苟某的证言,被害人龙某的陈述,被告人肖文刚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文刚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肖文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肖文刚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2017年9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吴福弘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雷永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