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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5民终10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昆明晋工机械有限公司、胡荣庆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昆明晋工机械有限公司,胡荣庆,周田军,云南创雄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5民终10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昆明晋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西山区石安公路云南二手车交易中心对面。法定代表人:吴华雄,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玉月,女,系昆明晋工机械有限公司财务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通,云南义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荣庆,男,1974年3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弥勒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保福,弥勒福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田军,男,1968年6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屏边苗族自治县。原审被告:云南创雄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平县勐桥乡银平村。法定代表人:潘社青,该公司负责人。上诉人昆明晋工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胡荣庆、周田军及原审被告云南创雄矿业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2015)弥民一初字第9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昆明晋工机械有限公司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昆明晋工机械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昆明晋工机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50元,撤诉减半收取计3275元,由上诉人昆明晋工机械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绕全审判员  甘 峰审判员  焦 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雪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