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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刑更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岑业华贪污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岑业华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8刑更679号罪犯岑业华,男,195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捕前系广西贵港市港北区港城镇猫儿山村党支部书记兼村民委员会主任,原户籍所在地广西贵港市港北区,非累犯,现在广西贵港监狱服刑。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5日作出(2013)港北刑初字第457号刑事判决,以岑业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刑期自2013年11月13日起至2021年5月12日止。2013年12月25日送贵港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刑期无变动。执行机关贵港监狱于2017年5月27日作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0日在贵港监狱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贵港监狱减刑建议书认定,罪犯岑业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评为2014年度优秀学员(已折分)、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截止2016年12月止,累计获得奖励分163.7分。执行机关根据该犯上述改造表现,报请本院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贵港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贵港监狱报请对罪犯岑业华减刑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评审记录、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该犯于2017年3月13日缴纳没收财产50000元。之前,已全部退出赃款。本院认为,罪犯岑业华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岑业华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9月12日止),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不变(已缴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升审判员  陈香妙审判员  黄裕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莫 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