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381民申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6
案件名称
胡祖光、胡俊桥返还原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胡祖光,胡俊桥,裴晓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381民申8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胡祖光,男,1933年7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退休职工,住广水市。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胡俊桥,男,196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务工,住广水市。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裴晓,男,196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经商,住广水市。再审申请人胡祖光因与被申请人胡俊桥、裴晓返回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广水市人民法院(2014)鄂广水民初字第0192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胡祖光申请再审称:我儿子胡俊桥强行霸占用我的钱买的房屋,要求房屋产权变更归我所有,房子交我使用,三女婿裴晓偿还我买房款10000元。再审审查认为:当事人申请再审,应依法律规定在有效期间内提出。(2014)鄂广水民初字第019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制作并送达,胡祖光如不服,应在判决书生效后六个月内提出再审申请。现于胡祖光2017年申请再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申请再审的条件。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胡祖光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 海审判员 余 月审判员 秦 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程小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