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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26民初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夹江县艺丰广告制作部与四川恒信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夹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夹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夹江县艺丰广告制作部,四川恒信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26民初625号原告:夹江县艺丰广告制作部,住所地夹江县漹城镇迎春东路337号。经营者:秦冲。被告:四川恒信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东一街1号附4号1层4号。原告夹江县艺丰广告制作部与被告四川恒信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夹江县艺丰广告制作部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夹江县艺丰广告制作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夹江县艺丰广告制作部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为238元,由夹江县艺丰广告制作部负担。审判员  秦冀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艾文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