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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执3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赵园园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赵园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3936号申请执行人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厦门路47号1栋1至6层,组织机构代码58478840-0。被执行人赵园园,女,汉族,1986年12月31日出生,住郑州市惠济区。法定代表人卢翱,董事长。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赵园园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59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被告赵园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全部未付租金122039.28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22039.28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被执行人赵园园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1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惩戒系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105执3936号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的,应及时予以追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海亮审判员  王 千审判员  李小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莫 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