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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92执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高新区支行申请执行周兴金、唐娟、黄永东、吴志莉、黄伟、张志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92执19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高新区支行,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负责人:康年淦,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周兴金,男,汉族,生于1972年10月,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唐娟,女,汉族,生于1985年8月,住绵阳市游仙区。被执行人:黄永东,男,汉族,生于1975年12月,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吴志莉,女,汉族,生于1983年8月,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黄伟,男,汉族,生于1973年6月,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张志惠,女,汉族,生于1976年1月,住绵阳市涪城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高新区支行诉周兴金、唐娟、黄永东、吴志莉、黄伟、张志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执行人名下无房屋、车辆登记信息,无银行存款信息,无其他财产可供处置、执行。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将被执行人周兴金、唐娟、黄伟、张志惠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本院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0792民初7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庆丰审 判 员 李朝刚审 判 员 桂 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康银先书 记 员 左 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