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2民初2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薛振礼、蒋翠环与宁光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振礼,蒋翠环,宁光华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2704号原告:薛振礼,男,195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原告:蒋翠环(曾用名蒋丽萍),女,1955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成杰,安徽恒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光华,女,193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狄文水,安徽京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勇(实习),安徽京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振礼、蒋翠环诉宁光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振礼、蒋翠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邓先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冰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