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7刑更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郑水金受贿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水金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刑更574号罪犯郑水金,男,1959年9月12日出生于福建省古田县,汉族,大专文化。现在建阳监狱八监区二十二分监区服刑。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6日作出(2014)武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水金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十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追缴被告人郑水金的犯罪所得18.74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23日作出(2014)南刑终字第112号刑事判决,撤销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2014)武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郑水金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追缴被告人郑水金犯罪所得人民币18.44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10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7年5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邱鸣,执行机关代表刘某、吴某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郑水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郑水金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学习,较好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5次。2017年3月7日缴纳人民币6000元,2017年6月20日缴纳人民币3000元。上述事实,有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奖惩汇总表,罪犯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罪犯考核汇总表,罪犯考核衔接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该犯系职务犯罪,减刑幅度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水金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6月28日至2023年12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 俏审 判 员  孙建忠人民陪审员  赖永秀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