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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01执1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付开林与刘亚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开林,刘亚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301执1546号申请执行人:付开林,其余略。被执行人:刘亚萍,其余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付开林与被执行人刘亚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6月3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刘亚萍支付申请执行人付开林借款本息共计90000元,付开林放弃其余利息及诉讼费。该款由被执行人刘亚萍于2017年6月3日支付申请执行人付开林17200元,余下款项72800元从2017年6月起每月28日前支付2800元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现申请执行人付开林自愿撤销本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2301执154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洪审判员 李 海审判员 吴启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谢世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