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7民初2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2682敖明石与曹福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敖明石,曹福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7民初2682号原告:敖明石,男,1968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被告:曹福林,男,1969年3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敖明石与被告曹福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敖明石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曹福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敖明石申请撤回对被告曹福林的起诉,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敖明石撤回对被告曹福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敖明石负担。审判员 钱海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顾艺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