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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7民初2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2682敖明石与曹福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敖明石,曹福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7民初2682号原告:敖明石,男,1968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被告:曹福林,男,1969年3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敖明石与被告曹福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敖明石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曹福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敖明石申请撤回对被告曹福林的起诉,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敖明石撤回对被告曹福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敖明石负担。审判员  钱海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顾艺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