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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1民初7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昭通市教育局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昭通市教育局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1民初7019号原告: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28号2号楼9层905号。法定代表人:童之磊,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君,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夫,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昭通市教育局,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昭阳大道390号。法定代表人:丁开路,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梅,云南言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昭通市教育局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闫永廉代理审判员  张 娜人民陪审员  黎志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蔚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