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民终3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陈明珠、新密市汇得鑫建材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明珠,新密市汇得鑫建材有限公司,冯军,河南省世纪鸿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33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明珠。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冬菊,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颖颖,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新密市汇得鑫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明珠,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冬菊,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颖颖,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军。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新华,河南青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河南省世纪鸿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常景,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河南正臻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明珠、新密市汇得鑫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冯军及原审被告河南省世纪鸿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16)豫0183民初24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16)豫0183民初241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陈明珠、新密市汇得鑫建材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8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胡忠宇审判员  崔 峨审判员  侯军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白凯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