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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4民初4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刘佳与李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佳,李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4民初4304号原告刘佳,女,198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被告李石,男,198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佳诉被告李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佳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石的起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刘佳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佳撤回对被告李石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8元由原告刘佳承担。审判员  郭庆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魏 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