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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82执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王玉华、卢牡丹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华,卢牡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82执387号申请执行人:王玉华,女,196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被执行人:卢牡丹,女,198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申请执行人王玉华依据已生效的(2016)鄂1182民初707号民事调解书,2017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卢牡丹返还借款15万元及利息。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卢牡丹现下落不明,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1182民初70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彭建忠执行员  查志斌执行员  陆大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建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