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21执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郭景贤与吴国良、吴肖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景贤,吴国良,吴肖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21执90号申请执行人郭景贤,男,197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浚县王庄镇郭井固村。被执行人吴国良,男,197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浚县黎阳西乔庄村。被执行人吴肖云(又名吴晓坤),男,1990年2月5日出生,汉族,在浚黎阳西乔庄村。申请执行人郭景贤与被执行人吴国良、吴肖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豫0621民初23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详见判决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1600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剩余部分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621执9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桑文宇审判员 朱绍新审判员 孙消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魏家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