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1执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陶昌桂、陶万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昌桂,陶万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21执471号申请执行人:陶昌桂,男,195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被执行人:陶万龙,男,196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本院在执行陶昌桂与陶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到相关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昭平审判员 水从忠审判员 徐同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