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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3执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韩艳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韩艳彬,张晓雪,天津佳远合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402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与绍兴道交口东北侧“海汇名邸”(案名“天津公馆”)三号1-5层。负责人:赵勇,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冀伟,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郝珺,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韩艳彬,男,198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被执行人:张晓雪,女,198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被执行人:天津佳远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龙川路3号3363号。法定代表人:韩艳彬,总经理。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被执行人韩艳彬、张晓雪、天津佳远合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7月28日,本院作出(2016)津0103民初5811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人据此要求被执行人依生效判决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75万元、支付截至2016年4月22日利息人民币13674.24元、罚息人民币24030.41元、复利人民币301.21元及自2016年4月23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双方合同约定执行)、如果被执行人韩艳彬对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对被告韩艳彬所有的位于天津市红桥区水木天成花园依湖园41-1-502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被执行人张晓雪、天津佳远合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执行人韩艳彬追偿、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892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如期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名下财产。经依法调查,本院轮候查封了天津市红桥区水木天成依湖园14-1-502室房屋且是申请执行人的抵押物,处置的话需要征求首封案件的意见,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机动车不申请查封,并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询银行存款、社保缴存信息,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须采取其他查控、处置措施,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梁 进代理审判员 张 宋代理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文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