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02执1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李昌建、泰安市蓝天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昌建,泰安市蓝天投资有限公司,张延河,孔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02执1775号申请执行人:李昌建,男,汉族,1958年11月12日出生,住岱岳区。被执行人:泰安市蓝天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大街中段路南。被执行人:张延河,男,汉族,1968年3月15日出生,住宁阳县。被执行人:孔伟,女,汉族,1970年10月23日出生,住泰山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李昌建与被执行人泰安市蓝天投资有限公司、张延河、孔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对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泰山民初字第1979号判决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向人民法院撤回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泰山民初字第197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大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