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02民初3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营业部与曾涛、罗珊瑜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营业部,曾涛,罗珊瑜,曾德强,赣州市南康区新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02民初377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营业部,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负责人:袁永军,系该部行长。被告:曾涛,男,1990年4月29日生,汉族,住赣州市宁都县。被告:罗珊瑜,女,1992年1月1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曾德强,男,成年人,汉族,住址同上。被告:赣州市南康区新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住所地:赣州市南康区。负责人:朱元辉,系该分公司经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营业部与被告曾涛、罗珊瑜、曾德强、赣州市南康区新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营业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3元,减半收取876.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营业部负担。审判长 薛春娟审判员 吴 芬审判员 郭 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曾荣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