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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02民初3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营业部与曾涛、罗珊瑜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营业部,曾涛,罗珊瑜,曾德强,赣州市南康区新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02民初377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营业部,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负责人:袁永军,系该部行长。被告:曾涛,男,1990年4月29日生,汉族,住赣州市宁都县。被告:罗珊瑜,女,1992年1月1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曾德强,男,成年人,汉族,住址同上。被告:赣州市南康区新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住所地:赣州市南康区。负责人:朱元辉,系该分公司经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营业部与被告曾涛、罗珊瑜、曾德强、赣州市南康区新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营业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3元,减半收取876.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营业部负担。审判长  薛春娟审判员  吴 芬审判员  郭 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曾荣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