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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02执保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宫宝宏与孙士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宫宝宏,孙士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02执保274号原告:宫宝宏,男,1984年8月2日生,满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被告:孙士宇,男,1979年2月4日生,汉族,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宫宝宏诉被告孙士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详细地址及联系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宫宝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大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 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