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02执保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宫宝宏与孙士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宫宝宏,孙士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02执保274号原告:宫宝宏,男,1984年8月2日生,满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被告:孙士宇,男,1979年2月4日生,汉族,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宫宝宏诉被告孙士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详细地址及联系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宫宝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大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 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