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202执10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张海芳与陈军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芳,陈军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202执10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海芳,女,198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宁夏公路管理局职工,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陈军强,男,1983年4月10日,汉族,宁夏公路管理局职工,住大武口区。本院在执行张海芳与陈军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海芳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宁0202执10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