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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202执10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张海芳与陈军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芳,陈军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202执10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海芳,女,198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宁夏公路管理局职工,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陈军强,男,1983年4月10日,汉族,宁夏公路管理局职工,住大武口区。本院在执行张海芳与陈军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海芳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宁0202执10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