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刑申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程欣合同诈骗申请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通 知 书(2017)吉01刑申19号驳回申诉通知书程欣:你为犯合同诈骗罪一案,对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5)双刑初字第271号刑事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作出(2016)吉01刑终469号刑事裁定,你仍不服,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组成合议庭认真审查后认为,关于程欣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问题。经查,首先,程欣有虚构事实的客观行为。程欣在未确定海南健康长寿养老有限公司在参与屯昌县社会福利中心招标项目中是否中标,即使程欣辩称其与屯昌县民政局有关负责人口头约定将来可以在屯昌县社会福利中心承建六层楼建筑工程,也只是意向,且在案只有程欣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程欣即以海南省屯昌县社会福利中心的名义与被害人梁茂涛签订了其虚构的屯昌县社会福利中心六层楼工程建设项目的合同。其次,程欣实施了将他人钱款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屯昌县社会福利中心六层楼工程建设项目的合同签订后,梁茂涛证实其按照合同约定,将30万元工程质量保证金交给了程欣,程欣给其出具了收到30万元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收条,而程欣对该收条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虽然程欣辩解其没有收取梁茂涛30万元工程质量保证金,出具收条是梁茂涛为了出去筹备工程款而让其出具,但没有证据证实,而证人刘军恒、张立新、孙玉伟、王桂玲、宋壮志、赵元库均证实梁茂涛筹集工程质量保证金30万元的过程,因此可以认定梁茂涛筹集了30万元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并交给了程欣,程欣将该款占为已有,因此,程欣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综上,本案一、二审法院认定被告人程欣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被告人程欣的申诉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诉理由不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