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03民初10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湖北康佰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康佰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权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3民初1058号原告:湖北康佰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湖滨大道345-1号。法定代表人赵国华,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源昌,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刘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康佰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康佰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康佰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康佰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北康佰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吴翔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仲强书 记 员 余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