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11执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冯庆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希兰、黄修成、卢万森、许洪斌、姜兴宝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庆辉,黄修成,王希兰,卢万森,许洪斌,姜兴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11执41号申请执行人冯庆辉,男,1972年7月25日出生,现住佳木斯市郊区沿江乡,身份证号:222303197207155255。被执行人黄修成,男,汉族,现住佳木斯市郊区,身份证号:230811196708160839。被执行人王希兰,女,汉族,现住佳木斯市郊区,身份证号:23081119480508084X。被执行人卢万森,男,汉族,现住佳木斯市郊区,身份证号:230811195004190816。被执行人许洪斌,男,汉族,现住佳木斯市郊区,身份证号:230811197104300815。被执行人姜兴宝,男,汉族,现住佳木斯市郊区,身份证号:23081119670327081X。本院在执行冯庆辉与王希兰、黄修成、卢万森、许洪斌、姜兴宝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2017)黑0811执41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世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佳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