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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3民初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牌支行诉田伟群、田少勇信用卡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牌支行,田伟群,田少勇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3民初42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牌支行,住所地双牌县紫金中路8号。法定代表人:成敏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梦清,湖南晟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伟群,男,汉族,居民,住广东省普宁市梅塘镇。被告:田少勇,男,汉族,居民,住广东省普宁市梅塘镇。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牌支行与被告田伟群、田少勇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7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牌支行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牌支行与被告田伟群、田少勇正在庭外协商还款事宜,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牌支行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牌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3381元,减半收取计1690.5元,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牌支行负担。审判员  唐清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唐 嫣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