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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5执9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宜东、张所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宜东,张所福,赵杰,万梅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5执965号申请执行人王宜东,男,196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申请执行人张所福,男,1956年7月7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被执行人赵杰,女,1977年1月3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被执行人万梅杰,女,196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被执行人张初君,女,1980年1月1日出生,汉族,吉林省人。申请人王宜东、张所福与被执行人赵杰、万梅杰、张初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莱西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85民初19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被告赵杰、万梅杰、张初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协助原告王宜东、张所福办理座落于莱西市威海东路光华街X号楼X单元X楼X房屋的房屋产权(西房改字X第X号)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西国用[X]字第X号)变更登记手续。法院于2017年6月27日已向莱西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申请人办理。至此,(2017)鲁0285执965号执行案件申请的内容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莱西市人民法院(2017)鲁0285执965号执行案件所申请的内容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宫良基审判员  高培峰审判员  仇邵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 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