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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民初11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重庆市杜市商贸有限公司与杭州津香食品有限公司刘桂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杜氏商贸有限公司,杭州津香食品有限公司,刘桂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11684号原告:重庆市杜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兴隆路36号附1号4-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530761571。法定代表人:杜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亮、邓杰,重庆金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杭州津香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体育场路580号7楼701-7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1432487325。法定代表人:刘桂林,经理。被告:刘桂林,男,汉族,48岁,住杭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杜氏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津香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杜氏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杜氏商贸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杜氏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74.93元,由原告重庆市杜氏商贸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赵枭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彭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