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民终1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开县诚信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泰银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开县诚信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泰银建设有限公司,山东光大日月集团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民终117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开县诚信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县。法定代表人:潘玖明,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玲燕,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丽娟,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泰银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法定代表人:刘光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山东信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涛,男,1972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系该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光大日月集团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平县。法定代表人:姜心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立成,山东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开县诚信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因与上诉人山东泰银建设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山东光大日月集团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平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19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时,上诉人开县诚信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提交了上诉人山东泰银建设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邹云、孙京涛签字的工程量签证单十七份,邹云系涉案的开县诚信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泰银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中山东泰银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京涛亦曾在山东泰银建设有限公司提交的工程签证单中该公司经办人处签字,原审仅以现场勘验的部分内容与签证单不完全相符,即推翻所有签证单效力,在举证责任分配和证明标准把握方面均有不当,造成本案基本事实认定不清。至于该宗签证单中确定的相应价款,因系上诉人开县诚信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单方计算,是否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是否符合签证规范,是否有必要通过鉴定予以确定,重审应一并认定。另外,对于图纸会审中造价降低部分应否扣减,泵送费、水电费、施工罚款、垃圾清理等费用上诉人开县诚信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应否承担,被上诉人山东光大日月集团置业有限公司欠付工程款的事实等,亦应进一步审查确认。综上,原审判决对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东平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194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东平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开县诚信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泰银建设有限公司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7120元,均予以退回。审判长 宋许科审判员 刘增凯审判员 张晓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