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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4财保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四川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场支行因与被申请人周阳国、唐建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四川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场支行,周阳国,唐建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4财保47号申请人:四川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场支行,住所地威远县新场镇商贸街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242067014865。负责人:吴国兵,行长。被申请人:周阳国。被申请人:唐建英。申请人四川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场支行因与被申请人周阳国、唐建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周阳国、唐建英在四川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场支行的银行存款389601元。申请人四川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场支行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场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周阳国、唐建英在四川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场支行的银行存款389601元。案件申请费2468元,由申请人四川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场支行预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尹华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阴 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