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1972民初6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东莞市泓顺线材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厚街应铭精密模具加工店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泓顺线材有限公司,东莞市厚街应铭精密模具加工店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6233号原告:东莞市泓顺线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大井头第一工业区美景东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075071479E。法定代表人:盛克明,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剑辉,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峰,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被告:东莞市厚街应铭精密模具加工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厚街村木棉南路*号A铺。组织机构代码为L3359765-1。经营者:高应才,男,197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原告东莞市泓顺线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厚街应铭精密模具加工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6718元及违约金11015.4元(暂计至起诉之日,从2016年8月29日开始计算,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按照每逾期一天支付1%违约金计算,已经超过总货款的30%,因此按照总货款的30%计算违约金,计算公式为36718元*30%=11015.4元)以上合计:47733.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至2017年1月,被告向原告订购铜线/胶轴等产品,原告按照被告提供的铜线/胶轴的产品规格、数量等履行自己的义务,而被告却不按照约定足额支付货款,至今尚欠36718元未支付,另,送货单明确约定被告在约定期内付款,每逾期一天,原告有权加收货款百分之一的违约金等相关约定。原告曾多次催要剩余的货款,但至今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付。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原告与被告约定权利义务,均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已合法成立并产生法律效力,双方均需履行约定义务,原告已经履行约定义务,被告却未依约定向原告足额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被告东莞市厚街应铭精密模具加工店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权利义务的实际享有和承担者是实际经营者高应才,而不是所起的字号“东莞市厚街应铭精密模具加工店”,为此应将本案移送实际经营者高应才的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审理。经查,原告为卖方,送货单上明确约定发生纠纷由卖方所在地法院管辖。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本案应当由卖方即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原告所在地属于本院辖区,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东莞市厚街应铭精密模具加工店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应收取管辖权异议的诉讼费100元,由被告东莞市厚街应铭精密模具加工店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雯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