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2民初2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马某甲和赵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州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甲,赵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州分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2民初2792号原告马某甲。被告赵某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州分公司,营业场所甘肃省临夏州临夏市东城区统办楼东侧。负责人:李晖,系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乙,男,1985年1月21日出生,回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州分公司职工,住址临夏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甲诉被告赵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州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甲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决定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某甲负担。审判员 李爱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六日书记员 杨 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