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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刑更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余明禄受贿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余明禄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刑更527号罪犯余明禄,现在重庆市凤城监狱服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5日作出(2014)綦法刑初字第002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明禄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追缴犯罪所得九万八千八百九十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重庆市凤城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3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员王团、段敬杨,刑罚执行机关指派工作人员成某、周界出庭履行职务,两名同改人员出庭作证。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凤城监狱报请对罪犯余明禄减刑九个月的理由是: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按时完成生产任务,且获行政奖励表扬六次,确有悔改表现。本院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报罪犯余明禄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属实,有监狱评审记录、罪犯奖惩审批表和评审鉴定表等材料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余明禄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其因犯受贿罪被判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余明禄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又新审 判 员 曹 亮审 判 员 王宗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张晓亮书 记 员 张 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