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82民初37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臧秉军、颜京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臧秉军,颜京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民初3770号之一申请人:臧秉军,男,1978年9月9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山东省新泰市,被申请人:颜京红,女,1971年4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新泰市。申请人臧秉军与被申请人颜京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臧秉军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颜京红及臧殿来投资入股的新泰市龙耀工贸有限公司债权30万元予以查封,担保人泰安市瑞恒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以其银行账户内相应数额的存款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颜京红及臧殿来投资入股的新泰市龙耀工贸有限公司对新泰房桥轨枕有限公司的债权300000元,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臧秉军预交。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