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婺执民字第1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何存静、童全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存静,童全忠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婺执民字第1730号申请执行人何存静,女,1983年9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被执行人童全忠,男,1968年12月30日出生,住金华市婺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金婺北商初字第0054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存静与被执行人童全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执行之需,故需对原查封的财产予以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童全忠及其前妻朱可可的银行存款40000元,予以解除冻结,或对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董新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朱溢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