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8民初1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李国友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支公司滨河路营业部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支公司滨河路营业部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208民初1834号原告:李国友,男,197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小张各庄镇杜家坎村。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兰,北京市京师(唐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支公司滨河路营业部,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钢窑路13号。负责人:许玉青,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景东,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李国友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支公司滨河路营业部(以下简称人保财险路北滨河路营业部)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国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兰、被告人保财险路北滨河路营业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景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国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修理费550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25日19时许,原告驾驶自己所有的冀B998**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唐山市丰润区太平路职教中心路段时,因暴雨致使车辆发生损坏。因原告所有的前述车辆在被告处投保了车辆损失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在双方未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原告将被告诉至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该院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2016)冀0208民初43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给付原告保险金27976元并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在上述案件中,原告提交的公估报告证明车损32496元,但因原告未提交修车费发票而对工时费5500元予以扣减,仅将车损数额认定为26996元。该案审理终结后,原告已取得涉案车辆的修理工时费发票,但被告并未向原告支付该款项,故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人保财险路北滨河路营业部辩称,原告就其车辆损失已经向贵院起过诉,贵院以(2016)冀0208民初4390号民事判决书解决了原告所诉请的车损,该判决之所以扣减工时费5500元是因为原告并未提交修理工时费的发票,是原告未完成举证责任所导致的法律后果,应当由原告依法承担。原告此次起诉违反了民事诉讼法一事不再理原则,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李国友系冀B998**号车辆所有人。2015年7月27日,李国友为该车辆在人保财险路北滨河路营业部投保限额451700元的机动车损失保险等险种,同时投保不计免赔率保险,保险期间自2015年8月25日0时起至2016年8月24日24时止。2016年7月25日19时许,李国友驾驶冀B998**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唐山市丰润区太平路职教中心路段时,因暴雨致使车辆发生损坏。事故发生后,经李国友委托,信德保险公估有限公司鉴定冀B998**号车辆损失为32496元,其中更换部件费用27396元、修理工时费5500元、残值作价400元。李国友支出公估费980元。2016年10月8日,李国友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人保财险路北滨河路营业部赔偿车辆损失及公估费33476元,因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车辆已实际修复,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做出(2016)冀0208民初4390号民事判决书,扣减修理工时费5500元,判决被告人保财险路北滨河路营业部赔偿李国友保险金27976元并驳回李国友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次诉讼中,李国友提交开票日期为2016年12月24日的河北增值税普通发票一份,载明购买方名称:冀B998**号,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修理费,金额:5500元,销售方:刘东华,未提交修理单位相关资质证明及修理明细。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涉案车辆作为承载驾乘人员人身安全的运输工具,维修理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进行合法登记的单位进行,原告未能在指定期限内提交发票销售方的相关资质证明且未能提交修理明细证明维修费用的开支与涉案事故的关联性,其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驳回原告李国友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国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力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崔冬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