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3执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孙光柱、洪雨与安徽蟠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和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光柱,洪雨,安徽蟠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和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23执59号申请执行人:孙光柱,男,196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金家庄区。申请执行人:洪雨,男,196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被执行人:安徽蟠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乐桥镇檀巷村,组织机构代码77497860-0。法定代表人:潘康,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和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7749786006。法定代表人:李宏,该局局长。本院在执行孙光柱、洪雨与安徽蟠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和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孙光柱、洪雨于2017年6月27日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0523执5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晓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汤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