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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6民初1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齐应宽与苏海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应宽,苏海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6民初1073号原告齐应宽,男、汉族,1967年10月18日生,陕西省吴起县人。被告苏海彪,男、汉族,1960年4月2日生,陕西省吴起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齐应宽与被告苏海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齐应宽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应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齐应宽负担。审判员  仝娟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