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6民初1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齐应宽与苏海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应宽,苏海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6民初1073号原告齐应宽,男、汉族,1967年10月18日生,陕西省吴起县人。被告苏海彪,男、汉族,1960年4月2日生,陕西省吴起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齐应宽与被告苏海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齐应宽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应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齐应宽负担。审判员 仝娟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