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20执1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邓兴佰、王斯云与重庆火马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兴佰,王斯云,重庆火马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周兆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20执1473号申请执行人邓兴佰,男,生于1973年1月7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申请执行人王斯云,男,生于1975年8月1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执行人重庆火马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法定代表人张铭远。被执行人周兆军,男,生于1968年9月4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邓兴佰、王斯云与被执行人重庆火马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周兆军其他案由一案中,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8日作出的(2016)渝0120民初4672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火马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周兆军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邓兴佰、王斯云于2017-04-19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热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该案案款还未执行到位,申请标的8万元,未执行到位8万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20执147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绍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美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