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2民初2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原告刘庆东与被告姜红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庆东,姜红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2民初2152号原告:刘庆东,男,汉族,1977年11月14日出生,个体,住大庆市萨尔图区。被告:姜红雨,男,汉族,1976年5月1日出生,无职业,住大庆市龙凤区。原告刘庆东与被告姜红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刘庆东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庆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庆东撤诉。案件受理费313元,减半收取计156.5元,由原告刘庆东负担。审判员 李晓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兴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