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602民初2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原告刘庆东与被告姜红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庆东,姜红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2民初2152号原告:刘庆东,男,汉族,1977年11月14日出生,个体,住大庆市萨尔图区。被告:姜红雨,男,汉族,1976年5月1日出生,无职业,住大庆市龙凤区。原告刘庆东与被告姜红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刘庆东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庆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庆东撤诉。案件受理费313元,减半收取计156.5元,由原告刘庆东负担。审判员  李晓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兴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