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民初4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玉平、张和平、董利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玉平,张和平,董利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4661号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县东兴街中段。法定代表人:余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某某,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张玉平,男,1987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张和平,男,1979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董利强,男,1981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玉平、张和平、董利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30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刘水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苏美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