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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826民初9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程某、李某与吕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静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李某,吕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826民初929号原告:程某,住甘肃省通渭县。原告:李某,住甘肃省通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通渭县法律援助处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臧某,通渭县法律援助处干部。被告:吕某,住甘肃省静宁县。原告程某、李某与被告吕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程某、李某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程某、李某负担。审判员  孔晓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 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