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826民初9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程某、李某与吕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静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李某,吕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826民初929号原告:程某,住甘肃省通渭县。原告:李某,住甘肃省通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通渭县法律援助处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臧某,通渭县法律援助处干部。被告:吕某,住甘肃省静宁县。原告程某、李某与被告吕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程某、李某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程某、李某负担。审判员 孔晓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 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