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4民初3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曾雪花与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建设村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雪花,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建设村店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4民初3213号原告:曾雪花,女,199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建设村店,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钢花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4MA5UAED。法定代表人:吴丽娟,该店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思强,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曾雪花与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建设村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曾雪花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雪花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雪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曾雪花负担。审判员 周 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羽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