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02执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安月杰与被执行人吕国臣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终结本次裁定书
法院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月杰,吕国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02执111号申请执行人:安月杰,男,1962年6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吕国臣,男,1957年2月19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月杰与被执行人吕国臣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车辆,暂无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安月杰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11民终8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不再另行收取申请执行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祥审判员 李保秀审判员 田立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姜忠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