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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民初3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张文荣与田晓华、孙清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荣,田晓华,孙清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3619号原告:张文荣,女,1965年11月23日出生,住赤峰市。被告:田晓华,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孙清华,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张文荣与被告田晓华、孙清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张文荣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文荣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宋长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江 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