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921民初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孙长世与冯玉田、孟令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长世,冯玉田,孟令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921民初83号原告:孙长世。被告:冯玉田。被告:孟令忠。原告孙长世诉被告冯玉田、孟令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长世、被告孟令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冯玉田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故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孙长世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000元,承担利息15500元,合计40500元;2.本案诉讼费及公告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4年3月9日,借款人冯玉田以春耕生产缺乏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25000元,承诺于2015年1月8日前还清借款。若还不清,每天加违约金20元,并每月按2.5%的利息累计计息。借款当日,被告冯玉田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并由被告孟令忠在借条上签字作担保。后借款人冯玉田于2016年2月26日向原告偿还借款利息1000元。下余借款本息经原告多次催促,至今未还。后原告在无法联系到借款人冯玉田本人的情况下要求被告孟令忠履行担保人义务,但被告孟令忠拒不承担担保人的责任,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被告冯玉田缺席无答辩、举证、质证、辩论意见。被告孟令忠辩称,原告诉称的被告冯玉田向原告借款,被告孟令忠作为连带责任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的情况属实,借款时间应当为2015年2月9日,到期时间为2016年1月8日,借款期限为10个月,借款利息月息为2.5%。对于被告冯玉田偿还本息的情况,被告孟令忠并不清楚。现被告冯玉田在外地,被告孟令忠也无法联系。若被告冯玉田能够说明借款本息确实未偿还,被告孟令忠愿意承担还款责任。审理查明,2015年3月20日,被告冯玉田以春耕生产缺乏资金为由向原告孙长世借款25000元,承诺于2016年1月8日前还清借款,若还不清,每天加违约金20元,并每月按2.5%的利息累计计息,担保人连带清偿责任为本息还清为止。借款当日,被告冯玉田向原告孙长世出具借条一份,并有被告孟令忠做为连带责任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捺印。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冯玉田于2016年2月26日向原告孙长世偿还利息1000元,之后二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被告冯玉田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上述证据经法庭质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认定为有效证据,可作为定案依据。本院认为,原告孙长世与被告冯玉田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借款本金25000元由原告孙长世提交的借条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利息15500元的诉求,因被告冯玉田未能按约定时间偿还借款,已属违约,原告主张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但计算有误,应以25000元×24%÷12个月×18个月,计9000元(利息起2016年1月8日-2017年6月7日止)认定。被告孟令忠抗辩担保人的担保期限应当为借款期限10个月,因双方事先有约定,连带责任至借款实际偿还之日终,被告孟令忠的担保方式应认定为连带责任担保,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故被告孟令忠的该项抗辩理由不予采信。被告冯玉田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故未到庭应诉,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冯玉田偿还原告孙长世借款本金25000元,利息9000元,合计34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孟令忠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孟令忠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冯玉田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2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406元,由被告冯玉田、孟令忠负担。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冯玉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殷振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向 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