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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02执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张鹏与韩忠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鹏,韩忠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02执176号申请执行人张鹏,男,1985年11月9日生,汉族,现住梨树县泉眼岭乡。被执行人韩忠楠,男,1986年7月2日生,汉族,现住四平市铁西区。申请执行人张鹏与被执行人韩忠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6)吉0302民初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2月14日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韩忠楠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讨论决定,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6)吉0302民初2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吕志成执行员  徐中杰执行员  石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