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民辖终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华都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恒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邢台建材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华都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恒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邢台建材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民辖终1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华都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帅府小区15号楼单元302室。法定代表人:王建平,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恒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邢台建材分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泉西办事处张东村东。负责人:刘路喜,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华都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恒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邢台建材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7)冀0502民初2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华都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原审裁定,由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事实与理由:被上诉人诉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按双方所签《邢台市商品混凝土供应合同》,约定管辖向“邢台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邢台市人民法院有多处:桥东区、桥西区、开发区等法院,该约定既不明确也没确定由邢台市哪家法院管辖,属无效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对法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被上诉人河北恒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邢台建材分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依据涉案合同第二条约定,工程地址为邢台市新华北路原电缆厂内;第九条约定,调解不成的,在工程所在地采取邢台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办法解决。由于涉案工程所在地在邢台市桥东区,该境内仅有一个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故该约定应视为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综上,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具有本案的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易然审 判 员 武 洁审 判 员 陈勤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韩伟刚书 记 员 王 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