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02民初6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濮阳市好管家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陈子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濮阳市好管家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陈子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6422号原告:濮阳市好管家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建设路12号。组织机构代码证:69217814-0。法定代表人:赵登行,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宝红,濮阳市华龙区黄河路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兰兰,濮阳市华龙区黄河路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子昌,男,汉族,1972年6月6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濮阳市好管家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子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的行为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濮阳市好管家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靳伟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