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4民辖终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重庆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鸿榜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鸿榜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4民辖终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李渡工业园区管委会办公楼。法定代表人:欧阳立科,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鸿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西街道城西八路58号。法定代表人:向银彦,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重庆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鸿榜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4民初20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重庆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双方所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第十二条约定,当事人不愿意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不成时,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申请人住所地位于重庆市涪陵区李渡工业园区管委会办公楼,因此,本案应由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鸿榜实业有限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涉案工程的施工地位于重庆市黔江区境内,故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作为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双方虽然在《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了管辖法院,但因为该约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约定管辖不得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该约定管辖无效。综上,重庆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洪波审判员 冉XX审判员 郑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喻 雷 更多数据: